直接或間接實施侵權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才能被稱為侵權人,成為侵權訴訟的被告。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也都是按照是否實施了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來確定商標侵權案件的侵權主體。在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中,由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并未參與到其用戶之間的交易中,其本身沒有實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所以其不是真正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主體。
原告丹麥甲公司為“ONLY”、“VEROMODA”、“JACK&JONES”三枚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這三枚商標被核準使用的商品是服裝服飾。甲公司在中國境內僅授權其獨資子公司乙公司享有上述三枚商標的使用權,有權生產和銷售該品牌。但其在某某網上發現了大量未經授權的“ONLY”、“VEROMODA”女子服裝服飾和“JACK&JONES” 男子服裝的商品交易信息,并且有實際交易行為。甲公司認為,某某網準許他人在其平臺上銷售侵權商品,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因此其以某某網和上海菜某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因某某網提出管轄權異議,該案被轉至某某網服務器所在地上海市的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案件審理中,被告方代理人認為某某網只提供一個交易平臺,并不參與交易,因而不應該對銷售侵權商品承擔責任。同時,被告方代理人還認為,作為商標權人,甲公司應 該直接找銷售侵權商品的人,而不是找只提供平臺的被告某某網。
法院認為,從發布相關商品交易信息的主體來看,根據某某網上所公布的《用戶協議》的內容記載,用戶的資料中包括用戶對其在某某網上登錄出售或展示的物品的描述,以及在網頁上公布的任何內容,用戶應負全責,某某網只是作為網上分發及公布用戶資料的渠道。由此可見,被告方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提供商,基于與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提供用戶所必需的對商品交易信息的分發與傳遞,而在分發與傳遞商品交易信息之前,該商品的交易信息已由用戶制作完成,故在對商品交易信息進行描述時涉及到表明商品的品牌,即使用了原告所主張保護的3個注冊商標的行為非被告方所為。且被告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提供商,向在網絡上進行交易的買賣雙方提供信息傳遞的渠道,其對用戶上傳的商品信息不具備控制的能力,因此,僅僅從分發與傳遞的商品交易信息本身來看,無法推定出被告方已明知用戶有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卻不制止并仍然分發或者傳遞全部的商品交易信息,故在被告方不明知他人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不應對用戶所發布的商品交易信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的焦點在于某某網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是否因為向實際的商標侵權人提供了網絡交易平臺而構成共同侵權?首先必須明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在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地位。
1.從分發與傳遞的商品交易信息本身來看
交易平臺是由專業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商設立的用于進行商品交易的虛擬空間,交易平臺服務本質上是信息網絡服務,它對買方所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傳遞信息。根據某某網上所公布的《用戶協議》約定,用戶對其在該網上登錄出售或展示的物品的描述,以及在網頁上公布的任何內容自負全責,某某網只是作為網上分發及公布用戶資料的渠道。網絡服務提供商本身并不發布或者提供任何商品,所有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描述、圖片、付款方式和運輸方式等,都是其網上的用戶直接提供的。僅僅從分發與傳遞的商品交易信息本身來看,某某網對用戶上傳的商品信息不具備控制的能力,無法推定出被告方已明知用戶有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從用戶網絡交易的過程來看
在用戶網絡交易的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商本身并不參與商品交易,既不是網絡交易的一方主體,也不是買賣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其僅根據與賣方所簽訂的服務合同在交易成功之后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商品交易的最終實現都是買家和賣家在交易平臺以外實現的,至于交易是否實現、通過何種方式實現、被交易的商品是否與賣家在網上發布的信息相符,是否是侵權商品等一般都不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所能控制的。因此,某某網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并未參與到其用戶之間的交易中,其本身沒有實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3.我國對網絡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的認定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2003年底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明知侵權發生或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負有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停止侵權內容繼續傳播的義務。網絡服務提供商違反上述義務的,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睆脑撘幎▉砜?,我國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承擔責任以“明知”和“應知”為前提,其在“不知”或“不應當知曉”的情況下,即使造成了侵權后果也無需承擔責任。
因此,某某網作為一個交易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應對其注冊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只應履行合理審查的義務。即在接到權利人的投訴之后,在合理的時間之內實施了作為一個善良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執業操守,移除侵權信息即可。綜上所述,某某網本身沒有實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所以其不是真正的商標專用權侵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