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犯商標權案
本案雖表現為域名之爭,但實質上是商標權之爭,是商標權網絡擴張的必然沖突。
原告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前身為創立于1994年的漳州市雙飛日用化學品廠,2001年改制成立漳州市雙飛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2003年更名為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經營范圍為化妝品生產、制造等,是一家集科研、生產、銷售為一體的綜合性兒童護膚、日化系列產品大型民營企業。原告擁有的注冊號為第1440268號、第1902423號和第1970568號“青蛙王子及圖” 系列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類的化妝品等,注冊時間分別為2000年9月7日、2002年9月7日和2003年1月14日。原告從成立至今持續在其主要生產和銷售的“青蛙王子”兒童護理系列產品上使用“青蛙王子及圖”商標。原告的專業化產品生產流水線均按國際先進水準設計并配置相關設備,先進的設備保障了原告“青蛙王子”產品的良好質量。2004年1月8日,原告兒童日用化妝品的生產環境管理體系通過IS014001: 1996標準認證。2004年9月23日,原告洗發露、沐浴露等的設計與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通過IS09001: 2000標準認證。原告及其“青蛙王子”產品和品牌先后獲得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有關單位授予的多項榮譽和表彰。
原告通過電視臺、雜志、網站以及列車發布廣告,并積極參加各種交易會、博覽會,制作宣傳片、宣傳畫冊等多種形式,在全國范圍內宣傳“青蛙王子”品牌。2002年原告注冊域名“qwwz. Com”及網絡實名“青蛙王子”,建立互聯網網站在全球范圍內推廣自己的“青蛙王子”品牌。2005年元月,原告為樹立企業形象,擴大宣傳,拓寬銷售渠道,委托影視動畫制作公司設計制作100集長篇《青蛙王子》動畫片。該動畫片現已在50家電視臺播放。近三年,原告投入廣告金額達2021.7萬元。同時,各報刊、網絡媒體對原告“青蛙王子”品牌進行多次報道宣傳。原告在國內建立起由六大區域(東北大區、中南大區、中原大區、西北大區、華南大區、華東大區)和六個獨立區域(黑龍江、福建、四川、新疆、南京、蘇州)組成的市場營銷網絡體系,在國內市場實現“青蛙王子”兒童護理系列產品終端銷售專賣店、店中店、店中柜近3000家,銷售網點遍布全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2004年底,原告產品開始出口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家。2004年至2006年,原告產品銷售收入分別為1. 01億元、1.78億元、2.56億元。根據中國化妝品網出具證明,綜合近三年的數據統計,原告“青蛙王子”產品在專業兒童護理用品的全國市場占有率在12. 8%以上,消費者品牌提及率達43. 2%,各主要城市品牌滲透率超過31. 38%, “青蛙王子”品牌系國內兒童護理用品市場前三強的知名品牌。根據福建省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出具證明,原告“青蛙王子”產品在市場上享有盛譽,在福建省名列第一,在全國兒童類化妝品同行業中各項經濟指標名列前三名。
原告制定《商標管理制度》,對原告商標進行規范化管理。2003年至今,原告以“青蛙王子及圖”圖案分別在第3、5、10、14、16、21、24、29、30、31、32、33、41類商品上注冊共31個商標對原告“青蛙王子及圖”系列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和聯合防御保護。2002年至2006牟間,浙江省義烏市和慈溪市、河南省南陽市、山東省濟寧市、福建省晉江市等地多家生產廠家,假冒生產“青蛙王子”產品,并銷往四川、湖南、湖北、河南、河北、浙江、廣東、山東、黑龍江、遼寧等地,侵犯原告“青蛙王子及圖”系列商標專用權,通過原告的投訴,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這些假胃產品均依法進行處理。
2006年8月31日,被告曾遠明通過上?;郯倬W絡服務有限公司向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注冊成功“青蛙王子日化。 中國”中文域名。該域名所指向網站的內容為推銷日化產品,網站中留有被告聯系方式,并多次出現原告第1970568號“青蛙王子及圖”商標圖案。2007年7月23日,原告通過漳州市公證處對“青蛙王子日化.中國”域名查詢及該域名指向網站進行網頁資料進行保全公證,花費公證費900元。2007年8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青蛙王子及圖”系列商標專用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依據《商標法》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之規定,認定原告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擁有的注冊號為第1440268號、第1902423號、第1970568號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依據《商標法》第14條、第52條第(5)項、第56條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2款、第22條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5條第1款第(1)項、第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曾遠明立即停止對原告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及圖”系列商標的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曾遠明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青蛙王子日化,中國”中文域名,并無償轉讓給原告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使用;(3)被告曾遠明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曾遠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將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商標侵權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即:(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界定被告對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首先,“青蛙王子及圖”系列注冊商標符合馳名商標的要件
因此,界定被告對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原權利必須以馳名商標為要件。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認定其第1440268號、第1902423號、第1970568號“青蛙王子及圖”系列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僻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根據《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原告的“青蛙王子”產品銷售范圍遍布全國,并開始銷往國外,各項經濟指標名列中國同類產品前三強。(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原告所擁有的“青蛙王子及圖”系列商標,自2000開始在其“青蛙王子”產品上持續使用。(3)該商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原告為提升其“青蛙王子”品牌在市場及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近三年投入巨額廣告宣傳費用,先后通過發布電視廣告、報紙、雜志、網絡宣傳及戶外廣告、列車廣告、參加博覽會等多種形式,在全國范圍內對“青蛙王子”品牌進行廣告宣傳。(4)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系列商標先后獲得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其他組織授予的多項榮譽與表彰。
2.被告域名構成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被告注冊并使用的“青蛙王子日化·中國”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對原告馳名商標的模仿,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同時,被告為商業目的在其域名指向的網站中推銷自己的日化產品,容易造成與原告生產的產品相混淆:
3.被告注冊該域名在主觀上惡意明顯
被告在日化產品網站上采用相似的名稱作為域名,不可能不知道“青蛙王子及圖”系列商標是原告在相同的領域內依法注冊且長期使用的商標。由于具有識別性的域名在互聯網中具有唯一性,因而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青蛙王子.中國”域名的行為,妨礙了原告注冊申請該域名從而在網絡中實現其馳名商標的商業價值,主觀上存在惡意明顯.
因此,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成立,被告應立即停止對“青蛙王子”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使用“青蛙王子日化,中國”域名,并無償轉讓給原告使用。